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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兰市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优惠奖励政策

 
   
   

 

    为紧紧抓住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这一历史性机遇,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全力抓好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规模,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推进全市工业经济快速发展,制定此优惠奖励政策:
  一、优惠政策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新引进域外落地的并能形成税源、对舒兰市财政收入有贡献的招商引资企业及项目和上一年度舒兰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公路建设项目除外)。

    (二)税收政策
    第二条 新建企业及项目当年实缴税收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地方留成部分50%返还给企业,一定二年不变; 当年实缴税收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的,持现行财政体制地方留成部分30%返还给企业,一定二年不变。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实缴税收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地方留成部分15%返还给企业,一定二年不变。

    第四条 域外投资商投资兴建的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生产加工型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上缴市本级财政的企业所得税100%专项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第3年至第5年上缴市本级财政的企业所得税50%专项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
    第五条 现有规模工业企业上年实缴税收超50万元的,以上年实缴税收为基数,每年实缴税收超基数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地方留成部分50%返还给企业,一定二年不变。
    (三)用地政策
    第六条 域外投资商投资兴建的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生产加工型企业,使用国有土地可以一次性出让,土地出让金按土地类别收费标准最低限价执行。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加工型企业竣工验收后,土地管理部门向投资企业发放土地使用证,投资商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15%专项用于企业土地平整等支出;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加工型企业竣工验收后,土地管理部门向投资企业发放土地使用证,投资商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50%专项用于企业土地平整等支出;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亿元以下的生产加工型企业竣工验收后,土地管理部门向投资企业发放土地使用证,投资商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80%专项用于企业土地平整等支出; 固定资产投资在亿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竣工验收后,土地管理部门向投资企业发放土地使用证,投资商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100%专项用于企业土地平整等支出。
    (四)收赞政策
    第八条 对新引进落地实施的各类招商引资项目及企业新上项目,按照舒兰市现行各类收费标准的最低线收取。
    (五)服务保护政策
    第九条 招商引资的各类企业到市政务大厅办理审批手续的,市政务大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理完毕;需要上报上级部门审批的手续,由市直对口部门负责限时办理。
    第十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上型企业,实行重点保护, 由市政府发“舒兰市招商引资重点企业”牌匾,对招商引资重点企业,未经市软环境办公室同意,市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进行检查或干扰. 同时,市软环境办公室为投资者发放“舒兰市招商引资优惠证”,持“招商引资优惠证”享受以下政策:
    1、要求到我市落户的,给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免费落市内或城镇户口。
    2、在办理本人子女入学时,允许自由择校,免收择校费。
    3、在本市范围内,可到电视台、广播电台一年内免费做10次本企业的营业广告(电台、电视台每次播3天,每天不超过半分钟)。
    4、在本市范围内过各路、桥收费站可凭证通过(仅限持证者一台小车)。
    5、本人具有正式机动车驾驶执照,在本市驾驶机动车发生一般性交通违章的,交警对其进行口头批评教育,不准扣证或罚款。
    二、奖励政策
    (一)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全市各类企业及项目.
    (二)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 对年度实缴税金200万元以上、市本级财政实际入库50万元以上,并且等于或大于上一年度缴税基数的各类企业法定代表人予以奖励.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缴税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的企业,颁发奖金0.5万元;缴税300万元(合300万元)以上至400万元的企业,颁发奖金0.6万元; 缴税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企业,颁发奖金0.8万元; 缴税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至600万元的企业,颁发奖金1万元;缴税600万元(合600万元)以上的企业,颁发奖金1.5万元(符合第三条得奖的企业,不重复得奖)。
    三、其它
    第十三条 委托招商奖励政策按照《舒兰市人民政府关于舒兰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奖励办法的补充规定》 (舒政发[2005]3l号)执行。
    第十四条 全民创业奖励政策桉照《中共舒兰市委 舒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民创业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舒发[2004)3号)和《中共舒兰市委 舒兰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规定》 (舒发[2005]8号)执行。
    第十六条 中介人奖励政策另行发文。
    第十七条 本政策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舒兰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舒政发[2004]34号)及《舒兰市加快工业发展的扶持和奖励暂行办法》(舒政办发[2005]82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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